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属下列情况的给予进一步优惠。 (1)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2)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外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所得税可按10%的税率计征; (3)属技术先进型的外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经审核仍为技术先进型的,所得税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税率计征; (4)经营期10年以上投资 5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业行业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一年免征,两年减半征收; (5)经营期15年以上的从事电力、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免征,五年减半征收; (6)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 (7)外国企业来源于厦门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减按10%的税率计征所得税。 海关关税:对符合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有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汇:外商投资企业可自主决定向境内中资银行借用外汇资金,或向境外银行和境内外资银行借款。
劳务:企业可以面向全国招聘员工,也可聘用境外人员。
土地:企业经申请并缴纳有关土地费用后,可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活动。土地使用最高年限为工业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居住用地七十年。
海沧投资区提供五通一平的土地,即供水、通讯、污水、排洪的管网接到地块周边的道路,供电接到区间开闭所,地块按规划平整。投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可按两种方式缴付地价款:(1)土地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缴清地价款;(2)投资规模大的项目,经批准,允许按基准地价两年内分期缴付;企业用地从投产之日起 5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