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委档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为单位工作服务和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委档案工作是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单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单位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本委各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载体、门类的档案)均由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 市科委全宗包括本委各处室及临时工作机构所形成的全部档案。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
第四条 为开展档案工作需要,机关设立档案室,由委主任分管,由委办公室主任直接领导,档案业务工作受市和上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与检查。档案室配备兼职(或专职)档案人员(干部编制),设专用库房。档案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档案室工作任务 1、对机关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进行收集,制定档案工作制度,并负责或监督实施。 2、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通过提供查阅档案材料,参予或协助编写本机关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 3、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进馆的档案。 4、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市档案管理机关。 5、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 第六条 档案人员岗位职责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2、热爱本职工作,刻苦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努力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等工作。 3、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确保档案安全,并积极做好档案利用工作,为机关工作服务。 4、对本机关的档案工作及所属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5、严守党和国家机密,正确处理开展和保守国家机密的关系。
第三章 归 档 制 度
第七条 归档范围(另附) 第八条 归档时间 文体档案应于次年六月底以前整理归档。 会计档案由财政部门整理立卷,保存一至三年后移交档案室。 科技档案:(1)科研项目鉴定后二个月内送交档案室。(2)成果评奖结束后一个月后,将材料交档案归档。(3)设备档案:一经开箱文件材料交档案室归档。(4)基建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后文件材料、图纸一个月后交档案室归档。 第九条 归档要求 归档案卷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本机关发文的文件,印件保存二份连同底稿整理立卷(请求、批复件附在一起)。 2、机关领导人和承办人员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及时交办公室整理、立卷。 3、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4、文件和电报按其内容的联系,合并整理立卷; 5、归档的文件材料,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管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章 档案的整理
第十条 档案的分类 1、分类科学,前后一致,类别设置清楚、层次分明。 2、档案分类按年度一问题分类法进行。 3、准确划分保管期限,分别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保管期限表》另附) 第十一条 立卷方法和案卷质量要求 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灵活应用问题、作者、名称、地区、时间、收发文机关等“六个特征”进行组卷。 案卷质量严格按照《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第3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和统计、利用
第十二条 档案的保管 1、为确保档案的安全,延长档案的寿命,在现有库房基础上配备足够档案装具。库房内应逐渐配置温、湿度计、去湿机、吸尘器、除虫剂和灭火器材等设备,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鼠)、防潮、防尘,保持库房整齐清洁。 2、注意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及时调节档案库房温湿度,力求保持最适宜的温湿度。 3、定期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检查、核对,发现破损档案及时修补。 4、建立全宗卷,以积累、存贮本单位案卷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等反映档案管理情况的材料。 第十三条 档案统计 档案的收进、移出档案室都应登记;档案归档完毕应及时填写“年度档案基本统计表”于每年七月报市档案局。 第十四条 档案利用 档案利用是档案管理的根本目的。档案室应编制文件目录、案卷目录和目录卡片等检索工具,热情提供查阅利用服务。档案借阅应严格按《档案材料借阅规定》(另附)执行。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制度
第十五条 档案的鉴定制度 1、鉴定工作由办公室领导,档案人员、文书和有关业务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进行,必要时可邀请市档案局有关人员参加。 2、对保存期限已到的档案应逐页审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判定其价值,按照“保存从宽、销毁从严”的精神办理,需延长保管期限的档案应取出留存,重新确定其保管期限,无保存价值的规定销毁。 第十六条 档案的销毁制度 经过鉴定,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必须进行登记造册,经鉴定小组审查提出意见送领导批准后,指定两人负责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七章 档案的移交和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档案的移交工作 按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和有关案卷目录、检索工具;档案人员调动必须履行档案交接手续,必须清点档案“帐物相符”后方可离开岗位。 第十八条 档案保密制度 1、加强档案保密宣传教育,每年进行保密检查,防止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2、提供利用档案时,严格借阅手续。 3、档案工作人员或借阅档案人员因失职造成档案的损毁,丢失、泄密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实施细则于一九九一年六月起实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年六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