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二〇〇九年厦门市科学技术奖的预通知 |
| 2009年5月20日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稿)及2009年厦门市科技奖励办公室工作安排,拟开展2009年厦门市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种类 1、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2、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二、申报奖励范围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和个人必须符合《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稿)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及由于国家安全、保密等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不属于市科学技术奖评奖范围。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范围 1、申报项目整体技术必须在2008年3月31前已开始应用(其中重大工程类项目必须为2008年3月31日前已通过验收;社会发展类项目提供论文也应为2008年3月31日前已正式发表);食品药品类项目,须取得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号并在市场或医疗机构正式销售使用两年以上(2007年3月31日前),经过科技成果评价(评审或鉴定等形式)并取得市科技成果登记号; 2、在近三年来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中,评审组专家建议缓评的项目,如已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获奖项的,如无重大创新和新进展不宜再参加评审,如有创新或新进展欲再次申报的须隔一年;上一年度经市奖励办公室公告受理后要求退出评审的,或项目已经过第一轮专业评审或第二轮综合评审,要求中途退出当年评审的项目,再次申报同一项目需隔一年。 (二)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申报范围 近三年来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包括已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经转化并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三、申报程序 市科学技术奖申报分为自主申报和推荐申报。 (一)鼓励项目完成单位自主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二)鼓励设有科技管理机构的市政府行政部门、各区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在厦高校、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积极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三)各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对申报项目审查时,应从申报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从材料的真实性、技术创新性、效益情况及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提出具体意见及请奖等级,载入“申报单位意见”或“推荐部门意见”栏内,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经初审合格的项目报送市奖励办公室。 四、填报要求: (一)厦门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必须采用市奖励办公室开发的“厦门市科学技术奖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申报系统分为“申报书”、“文字附件”及“图像扫描附件”三部分。 (二)申报材料 1、书面材料: 申报项目应报齐以下资料一式2份(其中至少有一份是原件),并按如下顺序分别装订成册(不得用订书钉装订)。 (1)请奖项目信息卡(由申报系统生成); (2)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或厦门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申报书(由申报系统生成); (3)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软科学评审证书或科技项目评审意见书; (4)研究工作报告、技术研究报告、效益分析报告; (5)查新报告; (6)用户使用意见; (7)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以及公开标准; (8)专利证书及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9)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属应用技术类,必须提交申报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及近两年企业纳税证明。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申报人如系企业科技人员,还必须提交其负责完成的主要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及近两年企业纳税证明。 2、电子材料包括: (1)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或厦门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申报书 (2)插入附件部分(研究工作报告、技术研究报告、效益分析报告) (3)主要扫描附件(鉴定或评审意见、用户意见、检测报告主要结论、查新报告结论、专利证书、特殊行业准入证书、专项审计报告、税务证明等电子数据扫描后上传到申报系统中) 3、“厦门市科学技术奖申报系统”从厦门科技成果网下载,可离线填写后上线传送数据。网址:www.xmkjcg.gov.cn。 4、项目的经济效益证明要求,属重大工程项目,因采用科技创新方法和手段节约开支的,经济效益证明由承建单位出具;农口项目的效益证明由所在区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开具效益证明的主管部门领导,应在相应栏目签名以示负责(请奖项目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在《申报书》中经济、社会效益情况表“本表所列效益额的计算依据”栏中签名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5、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填报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10人,完成人应按贡献大小进行排序。在项目的科研活动中仅从事协调组织或行政管理以及辅助服务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完成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公务人员不得作为前5名完成人,年平均直接从事科研工作在180天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市奖励办审议报市奖励委员会领导批准可例外;完成人本人应在“申报书”中“完成人员情况表”上签名确认。 6、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完成单位不得超过8个,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及其下属非科研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单位,战略与决策研究项目(即软科学项目)除外,完成单位应按贡献大小进行排序。 7、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各完成单位须在“完成单位审查意见”栏内共同会签盖章。 跨地域合作共同完成的项目,由其中一方在其所注册地申报奖项时,须先经其合作方书面同意,并在“完成单位审查意见”栏内共同会签盖章。 8、有争议的项目,尤其在知识产权、成果属性等方面有争议的不得申报。 五、申报时间 各申报人、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应在6月25日前将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报至市科技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楼805)。 联系人:姜艳红 联系电话:2022858 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办公室 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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