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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
2010年1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沧区科技进步和全民科学素质的提升,加强对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的管理,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科技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沧区科技资金是管委会、区政府为提升自主创新水平,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强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科技资金的使用必须结合我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经济效率与社会效率并重、科技项目择优和科技企业扶强原则,确保科技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第三条  科技资金的来源
   (一)区本级财政每年按可供安排财力支出的2.5%以上安排的科技资金;
   (二)上级部门下拨的科技资金专款;
   (三)科技资金存款利息。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能源的研发及新产品试制、中试、小批量试产项目;
     (二)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专利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重大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及发展项目;
     (四)为国家立项的科技创新项目配套;
     (五)对企业发明专利的资助和奖励;
     (六)社会发展和软科学研究项目;
     (七)项目咨询、评审、监理、评估、鉴定、验收等管理费用;
     (八)其它有利于本区科技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由管委会及区政府分管领导,区科技局、财政局、经贸局、发展与改革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领导组成“海沧区科技资金领导小组”,负责科技资金项目的研究、审议、检查、督促、落实等。
      第六条  科技资金由区科技局管理。区科技局负责项目的受理、组织项目评审、项目立项发文、经费拨付手续、项目进度跟踪和项目验收结项。
 
第四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税收归属本区的企业、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辖区内相关协作单位。
  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一定科技力量,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管理水平及相应的开发研制条件;
  (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
  (四)认真实施承担的科技项目,及时结项,无不良记录;
    高新技术企业及进驻区内科技创业园区、基地的企业优先予以扶持。
 
第五章  使用方式
 
  第八条  无偿资助
     (一)无偿资助企业的产学研联合、留学生创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专利(有)技术消化吸收项目,单个项目的最高资助额度100万元;
     (二)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研发中心,属国家级、省、市级的分别给予补足资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2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孵化器给予100万元资助;对企业新创办的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三)取得国家科技创新项目立项的项目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四)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000元,对企业获得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对企业被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资助,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再给予10万元资助;
     (五)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入驻海沧科技创业中心的孵化项目前三年按不超过200平方米的面积分别给予100%、50%和20%的房租补助;对中试和生产项目前两年按不超过500平方米面积分别给予70%和50%的房租补助;
     (六)对本区鼓励发展的光电子、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及机械等行业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最高扶持额度1000万元;
     (七)行政事业单位和协作单位申报的技术项目,根据项目规模给予适当支持。
  第九条  贷款贴息
      对符合海沧区产业导向的科技型企业的产业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年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该年度内该企业对本区的财政贡献额,且不超过项目实际贷款产生的利息。
 
第六章  申办程序
 
  第十条  科技资金项目常年实行受理、定期审核的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项目应提交科技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审计报告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如:专利证书、项目成果鉴定证书、技术使用合同书或查新报告等)。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效的贷款合同和有效的付息单据。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项目应提供项目实施方案、科技项目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的项目,由区科技局资格审查,组织相关部门走访企业调查,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组成的科技项目综合评审或委托法定中介机构评估、评审,出具评审意见。评审通过的科技计划项目及拨款金额等,由区科技局提出方案,由区科技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后提交管委会、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
      确定扶持的项目经公示后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由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合同后,办理经费拨付相关手续。
 
第七章 科技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科技资金根据管委会、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用款进度将资金拨付到区科技局专用帐户。
      第十四条资金发放和使用:
     (一)使用科技资金按统一格式签署合同书,由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区科技局领导签字并盖公章。
     (二)设立“海沧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专户,将“海沧区科技发展基金”专户内资金及每年预决算内科技资金余额滚动存入“海沧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专户。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将通过鉴定、验收后的项目结余经费上缴区科技局,存入“海沧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
     (四)对于贷款贴息,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息金后,应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五条 科技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各用款单位应按规定每季度向区科技局或区科技局委托的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表及使用情况说明,区科技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企业使用科技资金的日常监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应加强对科技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纠正、处理转移、挪用科技资金违纪行为等。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履行合同及相关文件中的规定,承担其应尽的义务;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抓紧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项目的质量,在项目实施期的每年年终,应向区科技局报送一份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应申请进行项目验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验收表;
(三)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实事求是反映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科技局及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区科技资金全额收缴,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收缴经费纳入海沧区科技发展基金,区科技局在今后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科技项目。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区科技发展基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沧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4年5月24日施行的《厦门市海沧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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