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厦委发[1999]018号)、《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财工[1999]52号)及《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财工[2001]第35号)及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管委会、区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是本区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必须符合我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坚持择优扶强,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章 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主要来源:
1.区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
2.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科技三项费用专款。
3.科技三项费用的存款利息收入。
4.科技三项费用以前年度有偿使用部分回收的本息。
第四条 使用范围:
1.新产品试制、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发、推广应用;专利、专有技术的消化吸收;科技成果转化等;
2.科技招商项目;
3.获国家、省、市各项科技资金资助的项目配套资金;
4.软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科技培训;
5.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论证、咨询、评审、鉴定、验收费用;
6.科技三项费用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法律费用;
7.本区社会发展科技项目;
8.本区高科技园区、科技创业中心、孵化器等科技项目;
9. 科学技术奖励资金;
10、其它有利于本区科技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成立“海沧区科技三项费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及区政府分管领导,区科技局、财政局、经贸局、发展与改革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研究、审议、检查、督促、落实等。
第四章 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适用对象为税收隶属本区的企业,区内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与本区有科技合作项目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相关部门。
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一定科技力量,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管理水平及相应的开发研制条件。
2.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合法。
3.科技三项费用相配套的自筹资金已落实。
4.企业信誉良好;
5、必须具备其他条件。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进驻科技创业中心的科技企业优先予以安排。
第五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方式
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方式:
1.无偿资助:单个项目的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对给予超过100万元以上无偿资助数额的重大科技项目由区政府研究确定。
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属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企业新创办的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进站博士后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
2.贷款贴息:单个项目的年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给予超过200万元以上贷款贴息数额的重大科技项目由区政府研究确定。
上述两种方式承担单位应与区科技局签订科技三项费用跟踪反馈责任合同书,明确规定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目标、实现期限,保证专款专用及按时完成项目。项目执行中,区科技局将进行考核,如发现违规使用经费或到期未能完成项目的,区科技局有权全部或部分收回经费。
第五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
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的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的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7.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8.管理费: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提取的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单个项目(专题)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审查或主持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企业不得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提取管理费。
9.劳务费用:指国家各类科研单位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科研人员劳动报酬。
10.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其他费用的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开支。
第六章 申办程序
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申办程序:
1.科技三项费用的申报实行全年受理、定期审批的办法。
2.申报单位提交科技三项费用申报表及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软盘,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及有关附件。
3.区科技局收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报管委会及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或委托法定中介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评审通过科技计划项目拨款金额等,由区科技局提出方案,提交区科技三项费用领导小组研究通过,上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批准。
4.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后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共同下达年度科技三项费用资金用款项目。
第七章 科技三项费用项目支付方式
第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支付方式:
1.无偿资助:单个项目的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对给予超过100万元以上无偿资助数额的重大科技项目由区政府研究确定。
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属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企业新创办的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进站博士后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
2.贷款贴息:单个项目的年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给予超过200万元以上贷款贴息数额的重大科技项目由区政府研究确定。
上述两种方式承担单位应与区科技局签订科技三项费用跟踪反馈责任合同书,明确规定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目标、实现期限,保证专款专用及按时完成项目。项目执行中,区科技局将进行考核,如发现违规使用经费或到期未能完成项目的,区科技局有权全部或部分收回经费。
第八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
第十条 科技三项费用预算的编制。区科技局负责编制全区年度科技计划和相应的年度科技三项费用预算草案。区财政局在接到区科技局送交的年度科技三项费用预算草案及预算编制说明后,结合当年财务情况及科技三项费用的变化因素,核定区本级预算建议数,与汇总后形成的财政预算草案报请区委、区政府审核,并提交区人大审议通过,再根据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用款进度将资金拨付到区科技局专用帐户。
第十一条 资金发放和使用:
1.用科技三项费用必须按统一格式签署合同书,由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区科技局领导签字并盖公章。
2.区财政局按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的立项批文将各项目所需资金及时拨到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办理具体发放工作。
3.科技三项费用当年余额,存入“海沧区科技发展基金”专户,由区科技局统一管理。
4.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情况和效果,管委会及区政府分管领导、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有权给予检查、监督。
5.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清理,通过鉴定、验收后的项目结余经费,报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批准,可提取不超过10%的经费作为对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的余额上缴区科技局,继续用于安排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对已开支部分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应属于按规定准予报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或固定基金中单独反映。
对于贷款贴息,根据财政部财经字[1999]101号文精神,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息金后,应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要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各用款单位应按规定每季度向区科技局或区科技局委托的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表及编制使用情况说明,区科技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企业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日常监管。
第九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负责管理区科技三项费用,并将科技三项费用的财务纳入区财会服务中心管理。区科技局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科技三项费用预算草案、组织或认定项目评审、合同办理、资金发放、项目进度考核、项目验收,负责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管理,纠正、处理转移、挪用科技三项费用违纪行为等。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严格遵守区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条款,认真履行合同。
2.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3.在项目进行的每年年终,要向区科技局提交一份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必须及时结项并报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鉴定、验收。
4.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实事求是反映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科技局及主管部门汇报。
5.要切实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科学管理,抓紧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质量。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全额收缴,收缴经费纳入区科技发展基金,今后三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科技三项费用的申报。逾期未还款项及连续投入两年而无经济效益的单位不予安排新的科技计划项目,逾期半年以上的由区科技局采取法律手段强制收回。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区科技发展基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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