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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入驻海沧科技创业中心暂行办法
2006年2月10日

 

第一条   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入驻厦门知识产权转化中心基地暨海沧科技创业中心,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海沧区实际,制定本本办法。

第二条   海沧区政府鼓励以下项目入驻科创中心:

(一)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行孵化和产业化的项目;

(二)   拥有核心技术进行孵化和产业化的项目

以上统称鼓励类项目。

第三条   对入驻科创中心的鼓励类项目给予场地租金补贴。

(一)对租用科创中心孵化大楼场地进行研发、孵化的项目,入驻前三年分别按当年场租价的100%50%20%补贴,每家企业享受租金补贴的面积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

(二)对租用科创中心厂房进行中间试验和生产的项目,入驻前两年分别按当年场租价的70%50%补贴,每家企业享受租金补贴的面积最多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四条 入驻科创中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且构成企业主营业务的产业化项目,可以享受海沧区政府10万元至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五条 入驻科创中心且取得国家科技项目资金资助的项目,海沧区政府安排配套资金进行资助,单个项目配套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入驻科创中心企业对自主研究开发的各类新产品、新技术申请专利。

(一)   海沧区政府对企业所支付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登记费和授权当年的年费,给予不低于全额50%的资助。

(二)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取得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在取得专利证明当年,由海沧区政府对每项专利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入驻科创中心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对经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工程)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工程)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同时适用于科创中心外企业。

第九条 享受海沧区政府租金补贴、资助和奖励的企业,必须在海沧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税收在海沧区缴纳。

第十条 入驻科创中心企业申请本规定中的各项优惠,须向海沧区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由海沧区科学技术局认定组织认定后,报海沧区政府批准。

    享受海沧区政府租金补贴、资助和奖励的企业须与海沧区科学技术局签订相关合同,并履行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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